(2015)宛龙执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宏宾与被执行人南阳沪上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40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宾,男。被执行人南阳沪上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升,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东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阳沪上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何东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阳沪上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何东升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宏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