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洪广与孙君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高洪广,男,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孙君,男,汉族,现住庄河市。高洪广与孙君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大海事初字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高洪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孙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大海执字第44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4)大海事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君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000元,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海事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