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崔甜甜诉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甜甜,冯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崔甜甜,女。委托代理人崔仑,男。被告冯永利,曾用名冯利(张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甜甜与被告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甜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甜甜承担。审判员 张永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