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二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石怀银与周石、华跃伍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怀银,周石,华跃伍,郭云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498号原告:石怀银,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石,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华跃伍,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郭云响,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石怀银诉被告周石、华跃伍、郭云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怀银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怀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怀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怀银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