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道友与沭阳县商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友,沭阳县商务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73号原告张道友,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商务局,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承波,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