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道友与沭阳县商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友,沭阳县商务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73号原告张道友,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商务局,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承波,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