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端民与吕新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153号申请人,吴端民,男,汉族,莘县公安局干警。被申请人,吕新军,男,汉族,阳谷县大布乡吕超凡村农民。吴端民与吕新军因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的(2015)莘执字第1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