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非诉行审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端木庆华与端木怡昇、端木怡明等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非诉行审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胡洪,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陆建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夫子庙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玉兰,南京宁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端木怡昇,男,1921年1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端木纯。被执行人端木兑,女,1924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端木潘乐。被执行人端木怡昱,男,1933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端木怡燕(即本案被执行人端木怡燕)被执行人端木怡燕,男,1940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端木晋,男,1945年3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端木潘乐。被执行人端木慧兰,女,1948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端木庆华,男,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端木怡明,男,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509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进一步与被执行人协调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509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璐人民陪审员 戴士江人民陪审员 张思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沈 娟见习书记员 吴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