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63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某,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