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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63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某,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