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建华、吴庭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建华,吴庭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被申请人蔡建华。被申请人吴庭娥。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建华、吴庭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蔡建华、吴庭娥名下位于百色市东坪路26号帝豪景园小区第M5幢01号、02号房产,申请人由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517.4万元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建华、吴庭娥名下位于百色市东坪路26号帝豪景园小区第M5幢01号、02号房产。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振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