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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万源市方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茶垭加油站与钟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方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茶垭加油站,钟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万源市方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茶垭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陈方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钟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方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茶垭加油站诉被告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源市方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茶垭加油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方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茶垭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为74.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万正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