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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润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吕礼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宣城市润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吕礼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72-4号原告: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青,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润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吕礼勇。被告:吕礼勇。本院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72号、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72-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宣城市润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吕礼勇的银行存款94000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宣城市润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吕礼勇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宣城市润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吕礼勇的银行存款9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