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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承学诉被告许秀玲、被告辛连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承学,许秀玲,辛连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孙承学,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许秀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辛连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承学诉被告许秀玲、被告辛连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秀玲、辛连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承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承学负担。审判员 王 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