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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6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策、孔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策,孔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6015号原告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巍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治,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策。被告孔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策、孔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提供了担保人张巍伟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X层X号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策、孔燕红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巍伟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X层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雅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