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有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莫平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莫平祥,广德县中民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喻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47号原告:陈有枝,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陈俊屹,宁国市南极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马毅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平祥,男,成年,汉族,住郎溪县。被告:广德县中民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邱行德,职务不详。被告:喻才,男,成年,汉族,住郎溪县。本院在原告陈有枝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莫平祥、广德县中民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喻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枝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德县中民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德县中民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枝撤回对被告广德县中民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