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余水荣与尹正波、杨开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水荣,尹正波,杨开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余水荣,男。被执行人尹正波,男。被执行人杨开鸾,女。申请执行人余水荣与被执行人尹正波、杨开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尹正波、杨开鸾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水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协议:被执行人尹正波、杨开鸾自愿用杨开鸾名下车牌号为云MNJ6**的比亚迪F6车辆作价人民币3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余水荣(已履行完毕),余款人民币22500元于2016年1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7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