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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余水荣与尹正波、杨开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水荣,尹正波,杨开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余水荣,男。被执行人尹正波,男。被执行人杨开鸾,女。申请执行人余水荣与被执行人尹正波、杨开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尹正波、杨开鸾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水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协议:被执行人尹正波、杨开鸾自愿用杨开鸾名下车牌号为云MNJ6**的比亚迪F6车辆作价人民币3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余水荣(已履行完毕),余款人民币22500元于2016年1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7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