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章义好与泗县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273号原告:章义好,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泗县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怀斌,董事长。被告: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幼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义好诉被告泗县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义好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义好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义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章义好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