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本院与董成刚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846号申请执行人魏一X,女。法定代理人魏XX(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董XX,男。申请执行人魏一X与董XX抚养费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loz1loz申请人撤销申请的;loz2loz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loz3loz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loz4loz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loz5loz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