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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士华、XX与申跃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郭士华。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申跃东。本院在执行郭士华、XX诉申跃东确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申跃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且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新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