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彭育干与钟晓平借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育干,钟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彭育干,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晓平,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彭育干与钟晓平借款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6日作出(1999)武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彭育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钟晓平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钟晓平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武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唐 剑审判员 唐菊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