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7352号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92252-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哲新,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钱勇,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0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