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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名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名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名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石港路。负责人汪海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骥,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市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彭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佩霞,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名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湖花园业委会”)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物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迎晓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名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组织改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对本案暂停审理;后因改选工作完成,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2015年11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名湖花园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骥、被告万宝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名湖花园业委会诉称:被告万宝物业公司于2011年1月16日进驻名湖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在2011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私自将小区部分地下室及楼顶天台租赁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苏州分公司”)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苏州分公司”)用于建造通信机房等设施,并向两公司收取租金合计15.6万元。小区的共有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被告擅自出租获益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5.6万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请金额15.6万元变更为12.8万元。被告万宝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场地租赁使用协议系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华物业公司”)与联通苏州分公司及移动苏州分公司签订,被告从悦华物业公司接手管理名湖花园小区后,由于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变动,现无法核实是否与上述两公司签订场地租赁使用协议且收到租金15.6万元。经审理查明:万宝物业公司于2011年1月接替悦华物业公司进驻名湖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2009年2月,联通苏州分公司与悦华物业公司签订《场地使用协议》,约定由悦华物业公司将名湖花园楼顶及地下室租赁给联通苏州分公司用于架设美化天线及通信机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共五年,租金为2.8万元/年。联通苏州分公司已将前三年共计8.4万元租金支付给悦华物业公司,已将后两年租金5.6万元支付给万宝物业公司。2011年9月22日,移动苏州分公司与万宝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宝物业公司将名湖花园地下室C库租赁给移动苏州分公司建造通信机房,租赁期间为2011年3月23日至2012年3月22日,后租期顺延至2014年3月,租金为2.4万元/年。移动苏州分公司于2011年10月、2012年3月、2013年3月分别向万宝物业支付租金2.4万元,合计7.2万元。另查明:涉案租赁场地属于名湖花园全体业主共有。2014年1月17日,名湖花园小区第十三次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授权名湖花园业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万宝物业公司返还租金。以上事实,有移动苏州分公司及联通苏州分公司出具的复函、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名湖花园小区第十三次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万宝物业擅自将属于名湖花园小区业主共有的场地租赁给他人,并收取租金,造成全体业主损失,应当将其取得的租金12.8万元返还给名湖花园全体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名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不当得利12.8万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名湖花园业主委员会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43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