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汝泉与山东绿苑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汝泉,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五星汽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茂水(系赵汝泉妻子的弟弟),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绿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逸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业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楠,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绿苑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汝泉与被上诉人山东绿苑置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汝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上诉人赵汝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培森审 判 员 刘 霞代理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穆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