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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袁克骧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袁克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86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袁克骧,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袁克骧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