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张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张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03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251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平,主任。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诉被告张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区征收办以被告张勇已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约定的腾房让地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区征收办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员 邓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