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卜志良与陈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志良,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卜志良。被执行人陈建平。申请执行人卜志良与被执行人陈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丽遂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卜志良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建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卜志良赔偿款253955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有反馈。现被执行人陈建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