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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山信用社与张桦林、周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山信用社,住所地饶平县。负责人陈祀林,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桦林,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被执行人周雪娟,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山信用社与张桦林、周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潮平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张桦林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26000元及利息36708.39元(自2011年10月12日起暂计至2014年3月21日止),自2014年3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26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该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周雪娟应对被执行人张桦林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张桦林提供的位于饶黄冈镇新霞村长美沟中座2横西之8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雪娟在中国银行汕头珠池支行设有资金账户,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潮平法执恢字75-1号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全部余额人民币26600元,其中划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4260元,扣收申请执行费2340元。另,被执行人张桦林名下有位于饶平县黄冈镇新霞村长美沟中座2横西之8号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潮平法执恢字7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该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因客观情况暂时难以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174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因客观情况暂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执字第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旭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