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双提与刘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双提,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赵双提。被执行人刘辉。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双提与被执行人刘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陕西省礼泉县公证处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礼证经字第0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陕西省礼泉县公证处申请出具了(2015)礼证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并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息及违约金合计354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刘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刘辉目前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辉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礼泉县公证处(2014)礼证经字第0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