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卫会德与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卫会德,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兆奇,男,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振方,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灵芝,女,陕西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卫会德诉被告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智侠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卫会德的储蓄业务是在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夏阳信用社办理的,该社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原告卫会德与被告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卫会德对被告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卫会德对被告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卫会德对被告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