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终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王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王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寅。委托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星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材料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为349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兵审 判 员 朱晓青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