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志与梁静、谢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梁静,谢德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630号原告:李志,居民。被告:梁静,居民。被告:谢德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与被告谢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与被告梁静协商达成协议,被告梁静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双方纠纷已经化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德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回对被告谢德玉的起诉。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