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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志与梁静、谢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梁静,谢德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630号原告:李志,居民。被告:梁静,居民。被告:谢德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与被告谢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与被告梁静协商达成协议,被告梁静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双方纠纷已经化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德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回对被告谢德玉的起诉。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