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贤宗与林庚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李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权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