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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贤宗与林庚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李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权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