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毛建军与沈明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建军,沈明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建军,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陈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明海,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松陵镇中山南路67号。代表人徐长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毛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沈明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余梓安审 判 员 黄建方代理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