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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桂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桂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681号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骆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危晶红(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起诉、撤诉、提起上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权利)。被告王桂玉。本案在审理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桂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智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