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00-1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4582-0。法定代表人冯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雨,该公司员工。被告郭骅,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伟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