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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霞与被告杨丽霞、刘玉璋、吴玉英、刘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370-1号原告刘建霞(曾用名刘霞)。被告杨丽霞。被告刘玉璋。被告王玉英。被告刘清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霞与被告杨丽霞、刘玉璋、吴玉英、刘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霞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回原告刘建霞。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