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霞与被告杨丽霞、刘玉璋、吴玉英、刘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370-1号原告刘建霞(曾用名刘霞)。被告杨丽霞。被告刘玉璋。被告王玉英。被告刘清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霞与被告杨丽霞、刘玉璋、吴玉英、刘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霞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回原告刘建霞。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