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471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许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宝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经营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经理。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595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35860元、违约金164139元,合计799999元。但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凤阳县教育局有工程款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凤阳县教育局工程款收入81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