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国权与鲁伟国、黄小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国权,鲁伟国,黄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416-1号申请执行人:陆国权。被执行人:鲁伟国。被执行人:黄小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余证经字第442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5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鲁伟国名下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鲁伟国名下的牌号为浙B×××××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