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慧君与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君,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君,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号***栋*楼。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4********。被执行人陈曦,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向阳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慧君与被执行人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慧君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通山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