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中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组织机构代码74678444-6。法定代表人:孙良民,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14910157-1。法定代表人:周先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99987元本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25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