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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毛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代表人陈海,该分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宪,该分行职员。被告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法定代表人毛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毛彬,现羁押于广东省看守所。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诉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毛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16元,减半收取37708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颖桦审 判 员  邱瑛淇人民陪审员  利荣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超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