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忠华与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华,蔡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62号原告黄忠华。被告蔡红,武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华诉被告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忠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忠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2607元,由原告黄忠华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