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63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王某某不同意诉前调解,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