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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文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商初字第132号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街。法定代表人冯玉清,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任涛,该社职工。被告王文顺,农民。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文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树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2013年1月22日。二、借款的数额:3万元。三、借款利率:8.7125‰。四、尚欠借款的数额:3万元。五、偿还利息数额:2962.25元。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要求被告在开庭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万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12月29日起到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古晓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