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816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龙泉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宗敏代理审判员 伍晓峰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