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余胜、饶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余胜,饶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69号申请人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神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唐余胜。被执行人饶艳。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9日,对你作出房卫计征决(2014)第06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2379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卫计征决(2014)第0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经审查,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房卫计征决(2014)第0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唐余胜、饶艳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柯尊杰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古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