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李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0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李垚,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号院**号楼**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李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李垚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余额161981.12元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全部借款利息(截止至2014年7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1161.97元,逾期罚息为11.7元,之后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偿还的款项予以扣除)。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李垚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1单元27层2716号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垚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1单元27层2716号的房屋。二、限被执行人李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