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亚雄、林萍与郑永会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雄,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萍(系李亚雄妻子),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涵,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永会,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雒峥,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亚雄、林萍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5)头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亚雄、林萍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亚雄、林萍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亚雄、林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67.50元(李亚雄、林萍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83.75元,由李亚雄、林萍负担,余款983.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李亚雄、林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 莉代理审判员 柳 燕代理审判员 冯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润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