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亮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亮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亮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吉路46号。法定代表人:黎如春,总经理。被执行人:熊斌。本院在执行南宁市亮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熊斌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货款26695元、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斌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林广球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