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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秀萍、莫鸿章等与莫炬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萍,莫鸿章,莫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黄秀萍,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身份证号码:×××3928。申请执行人莫鸿章,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身份证号码:×××3937。被执行人莫炬明,男,汉族,户口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现服刑。身份证号:×××47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秀萍、莫鸿章与被执行人莫炬明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判刑正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9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植永强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劲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