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许景坤与马玉庆、杨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景坤,马玉庆,杨献,贾连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许景坤。委托代理人任志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庆。被告杨献,成年人。被告贾连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诉讼代表人李良,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斌,系该公司职员。原告许景坤诉被告马玉庆、杨献、贾连池、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志军、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贾艳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玉庆、杨献、贾连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3日8时40分,被告马玉庆驾驶冀F×××××中型客车沿任丘市雁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丘市尚书村西桥路段时,与自西向东由被告贾连池驾驶的低速自卸车(冀F×××××)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被告马玉庆所驾驶车辆的乘车人即原告许景坤等人受伤,原告许景坤被送往任丘法医医院治疗。此事故经任丘市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马玉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连池无责任、原告许景坤等乘车人无责任。此事故共造成原告损失5650.37元,包括:医疗费334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815.64元、误工费786.03元。另查,马玉庆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有每位乘员医疗费限额为5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道路交通承运人责任保险。被告贾连池驾驶的自卸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马玉庆、杨献负责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贾连池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在本次事故中该车辆无责任,请法院核实贾连池驾驶证、行驶证以证实其合法驾驶。2、在一审中四原告起诉了马玉庆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并且通过诉状体现其按照客运承运合同纠纷为案由,并且王怀民案经中院审理维持了原判,现三原告再追加太平洋保险公司是错误,已经变更了案由,同样的案件不应作出两种不同的结果。请法院驳回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起诉。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1、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与原告既无法律关系也无合同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2、被告马玉庆没有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交任何赔偿手续,其应证实驾驶证、行车本、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的合法有效性,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3、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主张每人免赔5%或2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4、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另外,因本次事故存在无责事故,故客车上人员损失首先应由事故对方无责车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车辆车主承担。被告马玉庆、杨献、贾连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马玉庆驾驶冀F×××××中型普通客车沿任丘市雁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丘市尚书村西桥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贾连池驾驶的冀F×××××低速自卸车相撞,致驾驶人马玉庆、乘车人许景坤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任丘市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马玉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贾连池无责任,原告许景坤无责任。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原告许景坤在任丘法医医院住院治疗。任丘法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载明:“下唇粘膜贯通伤、左膝软组织伤、右胫骨前缘擦伤、左小腿软组织伤、建议休养叁周”。原告许景坤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为3348.7元。原告许景坤为农村居民,住院期间由原告许景坤家属对其进行护理。本案事故车辆(冀F×××××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有每位乘员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5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陪额为2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被告马玉庆驾驶的冀F×××××中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被告杨献,被告马玉庆系被告杨献雇佣的司机;被告贾连池驾驶的自卸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交强险保险期间内。本案审理中,原告许景坤主张不要求被告贾连池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任丘法医医院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患者费用汇总表、住院费发票、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马玉庆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被告贾连池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有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保险条款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任丘市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马玉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贾连池无责任、原告许景坤等乘车人无责任。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事故责任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3348.7元,有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汇总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7天为700元,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每天50元计算7天即35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计算28天为786.03元,原告计算错误,误工费应支持其698.24元;原告主张护理费按照河北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7天共计815.64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上述损失共计5212.58元,本案中因被告马玉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连池无责任,故原告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33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698.24元、护理费815.64元,合计1513.88元。共计赔偿1846.88元。剩余损失3365.7元,应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鉴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主张医疗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免赔5%或2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且有其提供的保险单、投保人声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原告上述剩余损失3365.7元,应扣除免赔额200元,扣除后的损失3165.7元,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上述免赔额200元作为原告损失依法应由原告乘坐的事故车车主即被告杨献负责赔偿,被告马玉庆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不要求被告贾连池承担赔偿责任,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主张与原告既无法律关系也无合同关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此案应属客运承运合同纠纷,不应追加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景坤交通事故损失1846.88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景坤交通事故损失3165.7元;三、被告杨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景坤交通事故损失200元;四、驳回原告许景坤对被告马玉庆的诉讼请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景坤负担2元,由被告杨献负担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双年代理审判员 庞亚威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艳微 百度搜索“”